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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1年前因诈骗获刑 自证清白申诉被驳回(图)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7月28日02:12


  吴继孟在平房里整理资料。21年前,他被判诈骗罪和投机倒把罪。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本报讯 (记者张媛)21年前,因无法向买家出货,个体户吴继孟被判诈骗罪和投机倒把罪。目前吴继孟保外就医,他称找到证据证明系供货商拿了钱没交货,昨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目前仍在保外就医

  昨日下午,68岁的吴继孟在律师和哥哥的陪同下向最高法院递交了申请书。

  1989年3月,当时的北京市中级法院裁定吴继孟犯诈骗罪和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法院认定,他在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大量彩电现货,并以华都贸易货栈的名义签订了一份代购1000台彩电的合同。

  入狱后,吴继孟患上了心脏病等,于1991年保外就医,1993年脱管、擅自跑到河北等地,2001年7月被控制,刑期止日变更为2011年5月。

  目前,他再度保外就医,和哥哥租住在菜市口附近的一处十几平方米的平房里。

  民事诉讼再审被驳回

  保外在家后,吴继孟继续寻找自己无罪的证据。

  他称,当时自己之所以敢声称有1000台彩电,是因为他通过一位酒桌上认识的朋友,和原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下属的一家公司签订了订货合同,并给对方开具了70万元的转账支票。

  为此,2005年他又将该局告上法庭。审理期间,西城法院调取了当年账目往来,发现1985年1月22日银行确实从吴继孟账目上划走了70万整,因此一审和二审均判决被告返还该款项及利息等。

  随后,被告方提出吴继孟转了账并不意味着自己收到了这笔钱,且此事已时隔20年,超出了诉讼时效,因此提出申诉。再审期间,吴继孟的诉讼请求被北京一中院驳回。

  律师帮助刑案申诉

  尽管这一民事案件被驳回,不过吴继孟认为,此案中法院既然认定了他确实转过账,则可以证明确实曾下单订购过货,并没有所谓谎称自己有货,因此1985年平谷法院一审判决诈骗就没了依据。

  在得到律师的免费帮助后,吴继孟向最高法院申诉。

  专家说法

  针对上述案件,中国政法大学专攻刑诉和证据科学的副教授吴丹红表示,刑事诉讼的追溯时效,是相对于司法机关而言的,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了五年,不可再追诉。

  但是相对当事人来说,再诉则没有时间限制,且刑事诉讼法采取有错必纠原则,一旦发现问题即可申请再审。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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