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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备案管理仍出罚款规定 酒类流通办法被指隐性违法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28日07:36
  本报烟台7月27日电记者李立全国规范行政裁量权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研讨会今天在此间召开。有与会人士指出,在国家取消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后,2005年11月,商务部发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如果逾期不备案,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这一处罚规定涉嫌隐性违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对酒类经营者从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登记,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但尽管如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27条第一款却接着规定,违反本办法第6条、第10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相关专家介绍,备案登记只是一种事后告知、信息收集行为,它便于行政机关事后监督,并不具有强制性。备不备案,不影响其实质权利的行使,不经备案登记从事其活动未必违法,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肯定是不合适的。只有不经行政许可从事某种行业或活动才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对此,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借备案登记,行许可之实。国务院正在全国范围开展规章清理,对此类规章应该废止。”

  据介绍,各地在梳理行政处罚项目、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发现少数立法不同程度存在相互冲突、职责不清甚至隐性违法问题。与会者呼吁国务院应加强立法清理,立改废并进,保障法制统一。

  据统计,目前,在我国233部法律、699部行政法规、9000多部地方性法规、5030部国务院部门规章和8960多部地方规章中,95%涉及行政处罚项目。在行政处罚项目中,90%规定了自由裁量权。而在这些数量庞大的立法中,不乏存在法制不统一问题。

  在梳理行政处罚项目时,有的地方还反映:“一些行政许可项目已经取消,但处罚没有取消”。比如,“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已列入国务院第五批行政许可取消项目决定,但很多地方与此配套的处罚规定并未及时处理。

  发现的问题还包括:立法不一致,造成相同行为不同主体处罚不一致。比如,同样是擅自迁址违法行为,对公司制企业,依照公司法,规定是限期办理,不办理再进行处罚;而对于非公司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则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立法漏洞,容易造成执法者处罚不一,影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与会者认为。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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