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7月27日电记者郭宏鹏刘百军记者今天从正在召开的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悉,该省将清理174项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16项法规将被废止或者已经废止、自然失效,《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26项法规将个别修改或者部分修改,建议纳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中统筹安排的法规73项,建议保留的法规59项。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张用惠委员强调,从存在的问题看,一是新的上位法颁布实施或者上位法作出修改,导致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相抵触,如《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等;二是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条款的规定,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要求明显不相适应,如《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三是地方性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之间的部分条款存在不协调,需要予以统一,如《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四是行政区划和管理机构名称以及部分主管部门发生变化,如《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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