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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溪涉黑团伙宣判 大队长充当保护伞获刑9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7月28日18:50
  中新网重庆7月29日电 (银雪)记者29日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重庆巫溪县法院近日对谭某为首的涉黑案一审宣判,谭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8万元;重庆巫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的田某为其充当保护伞,获有期徒刑9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谭某以重庆巫山“北海道会所”作抵押,与杨某共同出资取得“巫溪县裕发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收购股权过程中,谭某采取威胁手段,低价收购原股东赵某、刘某、潘某的库存货物及股权。

  为谋取巫溪县烟花爆竹市场暴利,谭某私自设立市场调查科,逐步形成了以谭某为组织、领导者,以邱某等为骨干,徐某、赵某、向某、曾某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暴力胁迫、强买强卖烟花爆竹、非法设立公路检查站等手段,对巫溪县境内未贴谭某头像标签的烟花爆竹产品一律视为“黑货”,予以非法收缴。

  在此期间,谭某及其组织伪造执法证件,配置警棍、钢管、“摩尔仪”、皮卡车等作案工具,在没有公安、安监等职能部门的参与下,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收缴烟花爆竹百余次,从而垄断巫溪县烟花爆竹市场,谋取暴利。同时,为加强对组织成员地管理和控制,谭某以公司制度形式,形成一套要听从“谭总”安排、遇事逐级请示、汇报,非法实施收缴烟花爆竹等行为。

  为让自己违法行为不受法律的制裁,谭某还拉拢了时任巫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的田某作自己的“保护伞”。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谭某在“北海道会所”组织妇女卖淫。田某作为治安大队大队长,明知“北海道会”"有组织卖淫的违法犯罪行为,却未对“北海道会所”的卖淫行为进行有效查处。

  此外,2007年7月,谭某与杨某取得巫溪县裕发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权后,将公司的10%股份送给时任巫溪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巫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的田某。在2007年底至2008年,谭某以股份分红名义,送给田某现金9万元,让对巫溪县烟花爆竹经营负有管理职责的田某,为谭某经营烟花爆竹给予特殊照顾。

  7月6日,重庆巫山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谭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8万元;重庆巫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的田某为其充当保护伞,获刑9年;该团伙其余17名成员,分别被判处一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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