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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比“国家目录”多243种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7月29日05:35
  本报讯 (记者马驰)10月1日起,《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开始执行,参保人员可在不同程度上享受2400多种药品医保报销待遇。这是辽宁省继2005年制定药品目录后的首次更新。新版药品目录与全国2009年制定的药品目录相比,增加了243种。

  目录新增

  243种多为乙类药品

  7月28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相关通知,“新增的243个药品种类,是全省各领域医药专家从全国药品名库中经几轮投票挑选出来,这意味着参保者使用医保药品的范围扩大了,待遇水平也提高了。”省人社厅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获悉,辽宁省2005年版的药品目录共2150余种药品,这次全省的新版药品目录新增了300多种,达2400多种。其中包括500余种甲类药品、1000余种乙类药品及中成药、中药饮片。甲类药品完全按照国家目录执行的,已于2009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此次调整的主要是乙类药品。

  保健减肥类药品

  不在报销之列

  新版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新版药品目录除了增加药品外,也对用药的范围、条件等进行详细规定。其中,有五种西药绝对不能成为医保用药,包括营养保健类药品、减肥美容类药品、治疗不孕不育类的药品等等。此外,容易引起不良反应的、不利于生态保护的、含稀有金属以及不符合经济有效原则的药品,都不能进入。

  乙类药品报销

  需先行部分自付

  据了解,参保人员使用新版药品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甲类药品费用时,直接按照有关规定结算。支付乙类药品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在5%—15%的范围内确定。

  省人社厅表示,各统筹地区将对新版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设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或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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