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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银行提高跨行取款费 律师提请废除所依据规章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7月30日14:25

  银行依据暂行办法上调价格 《商业银行法》则规定不能自主定价

    一律师今向国务院递交建议书

  银行提高跨行取款费被指违法

  本报讯(记者王巍)针对日前引发社会关注的多家银行提高跨行取款费的举措,今天有律师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审查建议,认为银行取款费涨价所依据的规章违法,要求国务院对该规章予以废止。

  从2010年7月起,工、建、农、中四大银行开始实施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4元的标准。日前,交通银行、广发行等部分股份制银行也从本月开始正式上调这一手续费。

  此举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针对多方质疑,银行业回复认定跨行取款费“涨价”有法可依。但法律界人士指出,此举有违上位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今天上午,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张韬律师前往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关于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查的建议》。

  张律师说,近年来,国内多家银行陆续增加收费项目和上调已收费项目的价格,如“数钱费”、跨行取款手续费等。

  银行业称,银行费用上涨,依据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的、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相关规定。

  但张律师指出,依据2004年2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该规定意味着,银行的上述收费不是银行可以自主决定并定价的单纯市场行为。

  张律师认为,作为规章的《办法》中的规定与作为国家法律的《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相抵触,银行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涨价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向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也就是说,作为行业规章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效力低于《商业银行法》。

  张律师称,该《办法》已与《商业银行法》抵触了六年多,不仅没有受到审查,反而成为各家银行竞相自行增加手续费项目、自行涨价的依据,违背了国家的法制原则和法律的具体规定。

  张律师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该《办法》进行审查,为银行收费正本清源。

  ●多方声音

  日前,本报及其他媒体曾就跨行取款手续费一事进行了采访,各方作出了不同的回应。

  中银协:涨价合法合规

  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称,商业银行ATM跨行取款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成本情况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是合法合规的”。

  市消协:侵犯知情权

  28日,北京市消协法务与投诉部主任郎丹柯表示,目前部分银行的做法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

  律师:违反合同法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认为,客户在办理存款与银行卡的同时,等于是与银行签订了合同。银行单方面提高取款手续费,是违反合同法的。

  专家:涨价有强制意味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银行单方面提高收费,多少有些强制意味。应该经过相关监管机构进行严密论证,或由第三方机构做出独立评估。

  文/记者王巍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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