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云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原主任(正厅级)肖晓鹏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在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晓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听到判决结果后,站在被告人席上的肖晓鹏神情凝重。对于是否上诉的问题,他表示,“考虑一下再说。”
据介绍,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肖晓鹏受贿的事实主要有4笔:2008年11月,肖晓鹏利用担任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曲靖市财政局局长陆应权调动工作提供帮助,并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初,分三次在家中收受陆应权所送人民币3万元,云烟印象香烟五件(二十五条装,价值人民币7.5万元),合计10.5万元;2003年至2009年间,肖晓鹏利用担任云南省财政厅副厅长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财政资金扶持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等方面为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董事长何祖训等人提供帮助,并于2005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期间先后收受何祖训所送人民币合计3.3万元;2006年6月,肖晓鹏利用担任云南省财政厅副厅长分管农业处的职务便利,为普洱茶王茶叶有限公司董事长纪翔获取财政扶持资金提供帮助,并于2006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期间先后收受纪翔所送人民币1.1万元、普洱茶185公斤(价值人民币15425元),合计人民币26425元;2006年至2007年间,肖晓鹏利用担任云南省财政厅副厅长分管农业处的职务便利,在财政扶持资金审批方面为孟连县财政局局长刘宏提供帮助,并于2005年8、9月份收受刘宏所送人民币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肖晓鹏在任省财政厅副厅长、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财政资金批复、人员调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等折合人民币17.4425万元,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国家财政资金人民币577万元。 记者 高明(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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