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X龙实业有限公司以某公寓项目名义向海口市财政局申请补助专项资金,该公司经理蒋某找到当时任该公司副经理的周某,叫她通过关系尽快把剩余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办妥。之后,周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陈立华。
为了让陈立华帮忙尽快将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审批手续办好,2006年6月的一天下午,周某在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大楼前送给被告人陈立华人民币40000元。
夫妻赴宴席妻子代收钱 海南X骄房地产公司以某大厦项目向海口市财政局申请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为了让陈立华帮忙尽快将财政补助资金手续办好,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该公司总经理郑某邀请被告人陈立华及妻子陈某等人一起到一家酒店吃饭。陈立华先走,妻子陈某留下来继续与郑某吃饭。准备离开时,郑某送给陈某人民币10000元。第二天晚上,陈某将有关郑某送钱的事告诉陈立华,同时将该款交给陈立华。
本报海口9月4日讯(记者林莹)海南省财政厅综合处原副处长、法规处原处长陈立华接受三家单位受贿20.2万元一案终审判决,陈立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陈立华在任海南省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负责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工作期间,先后多次收受海南X龙实业有限公司、海南X骄房地产公司、海南XX矿山联合公司三个单位的贿赂款人民币20.2万元。
同学集会竟叫他人出赞助费 海南XX矿山联合公司委托海口X鸿商务咨询代理有关限公司拥有的矿冶大厦办理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事项。2006年的下半年,史某代表海口X鸿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矿冶大厦财政补助资金事项,并多次向陈立华催问该项目的专项资金补助情况。有一天,被告人陈立华以同学集会名义向史某提出赞助人民币12000元,过几天,史将12000元送到海南省财政厅大楼前交给陈立华。2006年底至2007年初,陈立华要去中央汇报有关补助资金补助工作情况,史某向被告人问40000元够不够,陈说差不多了。过几天,史某将40000元送到省财政厅办公楼前交给陈立华。
财政补助资金到户后再收10万好处费 2007年6月底至7月初的一天上午,矿冶大厦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到户后,史某打电话给陈立华,叫陈到海秀路上一家银行拿钱。过一会儿,陈开车到该银行门前,史上车后,将用袋子装好的人民币10万元送给陈立华。
案发后被告人陈立华退出了全部赃款人民币20.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立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有关单位行贿款人民币20.2万元,其行为己构成了受贿罪。被告人自愿认罪态度好,且退出了全部赃款,有从轻处罚情节。陈立华提出40000元和12000元并不是花在其个人身上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意见不予以采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立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陈立华退出赃款人民币20.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立华曾上诉称判重了 陈立华上诉提出,关于12000元和40000元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其主观上没有占为己有的故意,客观上又没有占有该款的事实,一宗是因为同学集会而取得的赞助,一宗是为当事人出差办事而由他们提供的费用。在其本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就已经把所有的受贿事实交待清楚,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在认定时间上和证据上有矛盾,但事实是存在的,主要是适用法律定性错误,又全部退还赃款,原审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陈立华上诉提出其并未使用12000元和40000元,但经查该两笔款是由其本人提出并由他亲自接收的,并且取得该款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明显在利用其职权进行运作,完全符合受贿犯罪的法律特征。陈立华是在检察机关传唤他到案接受调查的情况下主动坦白交代的,不属于自首。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资料:陈立华,男,1965年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被捕前历任海南省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法规处处长。因本案于2008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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