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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圆桌专家激辩:“没收财产”侵犯私有权?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8月02日14:07

  “没收财产”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 较多适用于经济犯罪 该条款是否已过时

  专家激辩 没收财产侵犯私有权?

    圆桌嘉宾

  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云强法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骋律师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常铮 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李奋飞 副教授

  “判处没收财产主要是起威慑作用,只要是依法剥夺的就是合理的,犯罪人的生命都能被剥夺,何况其财产”

  “从统计数字来看,没收财产的执行率是很低的,基本上都得不到执行”

  “在家庭共有财产的执行上,绝不能因一方犯罪而剥夺无辜一方的合法权利”

  “犯罪人财产被没收可能会对其打击较大,不利于对其的改造”

  热点 话题

  “没收财产”是《刑法》中规定的一个附加刑,一般在经济犯罪中适用。其特点体现为:不问财产来源合法与否,直接对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无偿收归国有。

  纵观一些刑事判决,法院在判处没收财产时,往往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而是笼统地一语带过,既不列举犯罪人财产的内容和范围,也不写明财产的具体数额。那么,法官是否应该确定具体数额呢?“没收财产”的条款又是否已经过时呢?

  嘉宾观点

  话题1 “没收财产”的数额是否在判决中确定?什么情况下会没收被告人全部财产?

  没收财产 法官需裁定具体数额

  云强(以下简称云):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应对个人及其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其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没收犯罪人全部财产的时候显然不用标明数额,而没收其一部分财产时则需要标明具体的判处数额。如黄光裕案,判处没收财产2亿元。

  基本上,只有对于主刑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附加刑才会判处没收全部财产。

  吴骋(以下简称吴):一个人若被判处“没收财产”,那么具体没收多少财产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具体数额由法官裁定。

  话题2

  “没收财产”在执行中会遇到哪些问题?比如夫妻共有一套房子如何执行?

  一人犯罪

  不殃及家属应有财产

  云: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1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在具体实践中,有的法院是由执行厅执行,有的是执行局执行。

  关于在执行中会遇到什么问题,应根据个案分析,并没有具体的套路,啥问题都是可能有的。

  比如,夫妻共同居住的一套房子的情况,要是犯罪分子就这一套房子,也不一定就得剥夺。

  李奋飞(以下简称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方面同民事执行中的问题一样,体现为行为人及其亲属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另一方面,是犯罪人无实际履行能力。

  因此,在具体执行上,应参照民事执行中的比例原则。在共有财产特别是家庭共有财产的执行上,更是绝不能因一方犯罪而剥夺无辜一方的合法权利。

  实施执行

  怎一个“难”字了得

  吴:执行问题也是律师比较困惑的问题,规定应由一审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但在实际审判中,审判机关忙审判都忙不过来,往往没人去执行。

  同时,在执行时,普遍遇到的问题还有,如何分割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和其家人的财产,又该怎么执行相关刑罚。

  如犯罪人只有这一套房子还是和妻子共有的,在实践中将很难落实,毕竟不能让对方拿一半的房款再去买到大致一样的房子,这就可能引起犯罪人妻子的住所问题。

  其实,从统计数字来看,没收财产的执行率是很低的,基本上都得不到执行。

  常铮(以下简称常):此外,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可由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代为执行。

  在执行时,个人财产可能难以摸清,会涉及其子女、配偶、父母等亲属的财产。总之,就是一个“难”字,难的方式各异。

  话题3 “没收财产”和“罚金”的区别是什么?

  罚金仅指现金 没收财产包括动产

  云:首先,二者的程度不同。 “没收财产”和“罚金”都属于附加刑,《刑法》中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显然最轻,没收财产比较重。

  其次,二者的内涵不同。 “罚金”顾名思义,是以现金为对象。“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只要属于财产范畴都可以没收,而罚金范围较窄。

  第三,二者的执行方式不同。罚金执行方式灵活,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分期或一次缴纳,对于不缴纳的要强制缴纳,由于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实际困难无法缴纳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而没收财产应立即执行,很严格,就相当于通常所说的“抄家”。

  一般来说,罚金和没收财产不会一起判罚,除非有的被告人是数罪并罚,就有可能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判处没收财产

  可能引起仇视心理

  常:罚金无最高限额,也有可能比没收财产更多,且实施起来会比较容易,而没收财产若无实际根据就很难执行。

  如果在实际审判中已扣留部分财产,就可以从这些财产里执行没收。

  没收财产和罚金对犯罪人的冲击是不一样的,犯罪人财产被没收可能会对其打击较大。我个人认为,这可能会引起犯罪人对于社会的仇视心理,不利于对其的改造。

  罚金可分期缴

  没收财产立即执行

  李: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两种财产刑,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二者又有本质的不同。

  罚金是法院强制犯罪人或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现金,而没收财产是对犯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

  罚金不仅包括犯罪分子现有财产,还有其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而没收财产仅限于犯罪分子现有财产。

  罚金不仅适用于对犯罪人的处罚,也适用于对犯罪单位的处罚,而没收财产则仅限于对犯罪人的处罚。

  正是因为形式上相似的罚金和没收财产有着如上不同,决定了多罪并罚时,经常是不止判处了罚金刑且判处了没收财产刑。

  话题4 “没收财产”是否已过时?是否侵犯个人财产私有权?

  生命都能被剥夺 何况其财产

  云:由于没收的不是违法所得,而是合法的财产,就有人质疑这是否侵犯个人财产所有权或其继承人的继承权。

  既然该条款已写入法律,就说明他有合理之处,法官就该严格执行。条款是否合适,是否过时,应由立法专家进行探讨研究。

  没收财产其实自古就有,生命刑与财产刑相结合,是古代统治者常用的手段,人给斩了,家也抄了。

  在当今来说,没收财产是为了剥夺犯罪人的生存条件,使其无潜力再去犯罪,有利于社会安定。

  有的学者认为,没收财产剥夺了犯罪者回归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潜能,认为应该废除,但这很可能只是一个良好的愿望。

  事实是,犯罪分子出狱后,还可能继续用大笔的钱危害社会,所以,还是应该限制其财产。其实,别的国家也有类似规定,只是不这么说而已。

  我们现在判处没收财产,主要是起到威慑作用,只要是依法剥夺的就是合理的,犯罪情形严重的,犯罪人的生命都能被剥夺,何况其财产,但我们可从是否有必要对条款进行修订的方向进行考虑。

  任何刑罚都有利弊,所以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刑罚都可组合应用,对犯罪人的行为做出合理判罚。

  侵犯财产私有权 与宪法冲突

  吴:站在国家的角度来说,没收财产会从根本上打击犯罪人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也能达到很好的效果,但对公民个人财产的私有权还是有所侵犯的,毕竟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所以没收财产还是和宪法有一定冲突。

  此外,个人财产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关系,因此,没收财产可能就会伤及无辜,如犯罪人的子女和配偶等,这种情况就和《刑法》罪刑一致、罪责自负的原则相悖。

  至于该条款是否过时,应看目前我国是打击犯罪重要,还是保护人权重要,这是由立法者思考的问题,而且能否用罚金代替没收财产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改良思路。

  实际执行有困难 条款意义何在

  常:很多国家并无该条款,我国存在该条款有合理之处,但可根据不同的角度来考虑,国家立场是打击犯罪,律师则可能更倾向于保护人权。

  现在,没收财产在实际执行时确实有困难,那么该条款的意义何在,是否有必要是立法机构值得探讨的。

  涉及没收财产的相关案例

  人名 职务 罪名 刑罚

  王益

  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

  受贿罪

  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郭京毅

  原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

  受贿罪

  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良宇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

  受贿、滥用职权两罪并罚

  有期徒刑18年、 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本版撰文/那佳 制图/刘江

  本栏目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办

(责任编辑:刘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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