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银川8月2日电记者潘从武刚刚结束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新办法将更多篇幅用于关注校园安全这一涉及民生的热点问题,而且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新办法增加“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上述单位应当在校园出入口、教学楼、食堂、饮水供给、实验室等要害部位以及易发生安全事故场所,采取安装视频监控和红外线报警器等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的监控和防范。上述单位发现校舍和相关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等内容,对校园安全的制度建设和硬件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新办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组织教学和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对在校园内或本单位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时救助,妥善处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不得瞒报,迟报和谎报”。
新办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对地震、火灾应急和自救、救护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新办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使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合格的客运车辆接送未成年人;校车应当设置统一标识,配备除驾驶员以外的管理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禁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租校园场地停放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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