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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陷入债务纠纷

来源:解放军报
2010年08月04日06:42
  7月中旬,当地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接连找到湖北省某市人武部政工科李科长催还贷款。这令李科长焦头烂额,后悔自己不该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以致不知不觉中陷入一起10万元高额贷款债务纠纷之中。

  今年年初,李科长的表弟王某在该市城区开了一家服装店,急需10万元资金周转,四处筹措却空手而归。于是,王某到银行去贷款,但银行要求贷款必须有抵押或担保。王某经过一番游说之后,李科长答应做其担保人,并顺利贷出10万元资金。没想到,还贷时间过去10多天后,王某既不还贷,又不见踪影。银行无奈之下,找到贷款担保人,要求李科长承担责任。李科长去找表弟,发现王某的服装店已是人走屋空。李科长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随后,在该人武部领导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李科长辗转找到了王某,要求其承担还贷责任,这才卸掉沉重包袱。(李细平 李文钟)

  编余小议 张明军

  军人不宜为商业活动提供担保

  李科长为表弟提供商业贷款担保遇到的麻烦,引出一个复杂而又不为人关注的法律问题,这就是军人到底能不能提供贷款担保。尽管目前国家和军队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参照相关法律、法理、案例和军队的特殊性质,一般而言军人不宜为商业合同提供担保。

  个别军人之所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主要存在这样几种情况:一是碍于情面,不得已而为之;二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风险不大;三是缺乏法律知识,对由担保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认识不清。军人担保的危害显而易见,由于自身承担经济风险能力较弱,而且对所担保事项存在的风险不可控,一旦因担保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将给个人、家庭甚至部队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法律对军人是否能为他人提供担保并未明确,但我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有偿中介活动,可以作为军人不宜提供担保的参考性依据。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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