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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审计署最新数据显示,截至7月9日,全国共接收“玉树地震”捐赠款物106.57亿元。其中尚未投入使用的资金有98.43亿元。依据民政部等部委发布的《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慈善组织所募集的善款,需要汇缴拨付到青海省政府、青海省红十字会、青海省慈善总会的专用账户中,由青海省方面统筹安排使用。然而,这一“汇缴资金”政策,却招致10多家全国性慈善基金会的质疑,乃至态度明确的反对(8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即便政府民政部门上述统一“汇缴”慈善资金的政策,确实源自良好善意的初衷———如有利于善款的“统筹使用”,避免“资金管理不严”,但我们仍然不得不说,此一借助行政命令强制汇集善款的做法,其实相当不合理———既有违显而易见的法理,又乖谬于慈善之为慈善的基本情理。这正如一家慈善组织负责人质疑的:“我们在灾后重建中,还有什么权利?善款的最终投向,怎么向捐赠人交代?”“这都是做慈善的底线问题!”
依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这意味着,作为法人团体的慈善组织对于其所募集的善款,实际上是依法享受独立自主的支配使用和处分权利的,即使是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任何单位”也无权干预剥夺。
而从情理角度来看,所谓慈善捐赠,其实原本就是一种基于自觉自愿自主的纯道德性分配行为———人们是否愿意捐赠、具体捐赠多少、究竟捐赠给谁,均是完全自觉自愿自主的,不应有任何外力的干预和强制,作为慈善捐赠受托人和代言人的慈善公益组织当然也是如此。否则,慈善组织在捐赠人的意愿之外还必须看政府的眼色、听命于权力的支配,那么,其做慈善的“底线”、底色,势必岌岌可危乃至荡然无存。这正像许多慈善组织人士所担忧的,“如果这一次可以统筹,意味着随时都可能统筹,慈善行业会否变形为政府的吸金渠道?”
当然,话又说回来了,在目前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总体社会结构下,出现这种以行政命令统一“汇缴”慈善资金做法,也不是令人太感意外。此前,在汶川地震的慈善捐助中,据调查,就同样出现过“赠款物极可能80%左右流入了政府的财政专户”的现象。而此次“汇缴资金”事件,不可忽略一个重要背景又是,15家被批准可展开救灾募捐的慈善组织,这些组织的政府色彩较为浓重,其主管部门多为中央部委或全国性事业单位。
这或许再次表明,虽然《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早已明确:“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但到目前为止,充分发展慈善事业所依赖的,建立在权利充分自主自立、行政权力被有效制约基础上的“公民社会”土壤、制度环境,我们依然相当匮乏薄弱,要想努力去改变完善它,依然任重而道远。
(责任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