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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化外之地诽谤构罪也刑罚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05日06:55
  秦平

  8月3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鲁林萍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14个月。在该案中,被告人鲁林萍指使公司职工王艳梅,雇用大学生易伟、易磊,在百度贴吧、天涯论坛等网络中散布“康姿百德骗子床垫血压不降反升”等众多诽谤性帖子,4人因此获罪。

  而在2009年11月,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也以诽谤罪一审判处利用互联网发帖诽谤他人的韩兴昌有期徒刑一年,因被告人未上诉,该一审判决生效。

  这两起案件显示了一个共同的特点,司法机关正在以刑法手段严厉打击网络诽谤。网络诽谤应该是各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但由于种种因素纠结在一起,造成了这种犯罪行为难以认定和特别需要慎重认定。

  之所以说网络诽谤比较常见,因为网络诽谤说到底还是一种网络侵权行为,只是这种侵权已严重到了触犯刑律,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事实上,我们无法讳言网络上常常无端地被暴戾的情绪所充斥,网络侵权每天都在发生,很多网民在上网表达时动辄对他人使用语言暴力,肆意侮辱谩骂,大搞人身攻击,或者随便进行无根据的猜测和指责。这种行为往大里说是社会不健康心态的反映,而就每起个案来讲其实都有可能构成侵权,只是每天这种行为太多无法逐一去追究就是了。但是这种行为一旦被网络放大、被严重化就完全可能构成犯罪。

  近年来涉嫌网络诽谤犯罪的案件并不少,但这些案件大都不了了之。这一方面是法律自身的原因,诽谤罪属刑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若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个人很难查清网络诽谤者。另一方面从司法上讲,网络诽谤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使用不当就可能走向事情的反面,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所以在认定的时候必须慎之又慎。截至目前,我们只看到了这两起经法院审理认定的网络诽谤案件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刑法作为国家之重器,必须在足够和充分的证据下才能使用,但这绝不是说网络诽谤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虽然只有两起,但案件足以提醒广大网民,网络并非是无法无天的化外之地,网上发贴对政府、法人和其他公民进行批评建议当然是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但这种权利越神圣我们越应该认真对待,慎重使用。在实现个人权利的时候,他人的权利是边界,滥用个人的权利,任意侵犯他人的权利,轻者要承担民事责任,重者就会受到刑事追究。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们不能期待以刑事打击来净化网络环境,刑罚是一种极端的手段,真正要实现网络健康发展法律规范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网络自身自净能力的提高和网民的自觉自律。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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