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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杜绝户外劳动者中暑身亡悲剧再发生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05日15:07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新华社等媒体报道,近一轮高温天气导致济南8名户外劳动者中暑身亡;在内蒙古、重庆、西安等地,也有多人因中暑死亡。

  其实,早在2006年,济南建委就做出规定:气温达到37℃以上,建筑工地从上午10时到下午4时停工,对户外劳动者进行保护。

  那为什么还有劳动者因中暑死亡呢?据说,死亡者多为小工地的建筑工。济南市建委办公室副主任关学军表示,作为监管部门,对不落实高温停工规定的企业,建委只能采取通报批评,在评优评先、资质升级等方面采取扣减相应分数等处罚手段,无法对其进行实质性处罚。

  可见,由于法律的缺失,高温停工的规定在很多工地成了一纸空文,党委、政府对一线劳动者的关怀无法落实。

  济南建委遇到的尴尬,暴露了我国目前在高温灾害天气下,对劳动者、尤其是一线劳动者进行保护的法律空白和漏洞。

  众所周知,气温超过37℃时,长时间在户外劳动、活动,极有可能中暑,严重时还会威胁生命。所以,在一些国家,高温被视为灾害天气,对高温下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保障,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前,高温天气下,我们对劳动者的关怀,还仅仅体现在高温补贴上;很多地方也对高温下一线劳动者,进行各种形式的慰问。这些,都很必要,但是还很不够。最关键的问题是,劳动者高温下的健康、生命权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目前,全国范围内对“高温关怀”方面的规定只有1960年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在1994年施行的《劳动法》里,也没有对高温灾害天气下的职工权益做出规定,仅在第五十六条中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其实,高温酷热下的连续户外劳动,是违反科学发展观的,虽然能加快一点工期,创造一点经济效益,却严重危害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在高温等特殊天气条件下保障劳动者权益,是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

  加快高温保护的立法刻不容缓。必须尽快把保护高温下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上升为法律,制定高温保护法,把高温作为 一种灾害天气,建立应急机制,做出应急预案;高温达到多少,哪些行业必须停工;不遵守高温天气下的有关规定,谁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等等。

  面对高温,只有撑起法律这把伞,才能产生强制性效果,把高温下对劳动者的关怀,上升为强制性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彻底避免那种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忽视劳动者健康的违背科学发展观的短视做法出现,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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