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我一直在天津,银行卡和存折也在身上,5万多元存款,怎么在深圳被人取走?银行为何会出现这么大疏漏?”工行储户马先生说,幸亏警方积极介入,才发现在他几天前取钱时,有人在ATM机上动了手脚。不过,事发后,当马先生前往银行调取录像,工行却说设备损坏,无法播放,并称钱款遗失责任应由储户自担。交涉一年多没有结果,马先生无奈起诉。近日,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工商银行承担败诉责任,如数赔偿储户丢失的本金。据了解,银行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储户 存款被盗取
去年5月1日,马先生在工商银行碧云支行ATM机,提现1000元,其后,卡内余额5.1万余元。同年5月3日至4日,有人在深圳工商银行的ATM机上,分多次从上述账户中提取大量现金。5月6日,马先生再次取款时,才发现账户余额仅剩下62.03元,立即报警。与此同时,另有其他市民也因相同事件向警方报案。
“当我们找银行要录像时,对方却说存储设备损坏,拷贝无法播放。”击水律师所谭昊律师指出,马先生的维权一度因此受到阻碍,经律师多次协调,派出所出具证明后,案情终于获得突破。警方指出,民警曾向碧云支行调取ATM机录像,发现5月1日下午15时许,有两名男子在ATM机插卡口内插入一片状物,又在该机摄像头处安装一长条状盒子,将摄像头挡住。二人离开后,马先生等多人在该机取款。大约3小时后,前述两名男子将所安装物品取走,该ATM机恢复正常。
银行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工商银行在答辩时另有一番说法,称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行认为,在碧云支行取款,至5月3日在深圳工行取款,时隔54小时,不能排除该卡在深圳出现。最后取款时间至马先生向警方报案,时隔两天,也不排除该信用卡自深圳回到马先生手中的可能。其次,根据开卡申请书和牡丹卡章程,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发卡银行视为持卡人所为。如果储户不是故意或过失遗失银行卡及泄露密码,则其他任何人无法通过ATM机支取储户存款。
有没有这种可能,马先生与人恶意串通,自己持卡,或是委托他人持卡异地取现?银行录像的效力如何?牡丹卡章程的规定,是否有效?这些问题,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法院判决指出,马先生已经提交存折和银行卡原件,即可满足证明标准。根据通常生活经验,要求对某一持续状态进行证明,主要采取排除法,即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该持续状态被打破,则应认定一直存续。打破马先生持续保有存折、银行卡状况的情形,属积极事实,且符合银行利益,该证明责任应由银行承担。
法院 银行如数赔钱
法院同时指出,银行应当保证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马先生提供的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有犯罪嫌疑人利用技术手段盗取信息,并复制该卡进而窃取钱款,但已在很大程度上证明存在此种可能性。银行对存款人利益的维护,是法定义务,应当由银行证明其已妥善完成。此外,关于牡丹卡章程问题。该章程将银行义务不适当地进行了排除,对储户利益的保护义务范围由此被缩减。法院认为,该章程的这一规定,对缔约人相对人不产生拘束效力,银行不得因此规定已经明示或载于合同中,而免除相应法律义务和责任。(记者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