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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醉酒代驾死亡车主赔偿部分损失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10日07:36
  本报讯 记者陈东升通讯员沈华清朋友醉酒代驾出车祸死亡,车主受伤且被交警认定无责,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今天,浙江省平阳县法院一审以无偿帮工关系判决车主黄某承担20%的责任。

  2009年6月21日晚,陈某与黄某等六人在平阳县水头镇某山庄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多。之后,六人从山庄出来,其他四人相继回家。6月22日2时45分许,陈某驾驶黄某的轿车在平阳县水头镇占江村路段左转弯时与一重庆牌照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死亡。事故发生后,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陈某醉酒驾驶且未系安全带,承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黄某无责任。

  2009年9月2日,陈某的父母将货车司机、所有人、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确认陈某父母的合理损失为581960.17元。根据交通事故中的过错,陈某的父母获赔212718.31元。2010年5月26日,陈某父母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轿车车主黄某赔偿剩余的369241.8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为黄某驾车运客的行为符合帮工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帮工关系。虽然黄某在交通事故认定中不负责任,但陈某因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黄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陈某在该起事故中醉酒且未系安全带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属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黄某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认定,对于两原告主张未获赔偿的369241.86元损失,陈某应自负主要责任,被告黄某承担20%比较适宜,遂依法判决黄某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73848.37元。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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