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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扩大禁止吸烟范围 餐饮服务场所或成禁区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2010年08月10日06:34

  禁烟场所包括: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等餐饮服务场所;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场所;洗浴、桑拿等其他公众休闲娱乐场所。

  我市拟扩大禁止吸烟范围,餐厅等餐饮服务场所拟禁止吸烟。《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送审稿)正由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其官方网站向市民征求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早在1998年就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控制吸烟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虽为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本身在内容和形式上均存在不足,执法效果不佳。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第一个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该《公约》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根据《公约》第8条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的要求,所有的缔约方必须在《公约》生效后5年内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烟。我国目前尚没有完全符合《公约》及其实施准则要求的国家和地方关于“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的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作为立法试验田,有必要按照《公约》要求修订1998年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扩大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

  记者对照现行条例,发现原条例的禁烟场所只有7类,而《修订送审稿》的禁烟场所则增加到11类。

  《修订送审稿》规定:餐厅等公共场所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的过渡期内,应在场所主要出入口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识及该场所实施室内禁止吸烟的起始日期的告示。过渡期满后,餐厅等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扩大增加了执法难度。如果不设立场所责任人,单靠政府主管机关来监督,不可能完成庞大的执法任务。

  由场所负责人负责本场所的禁烟监督与检查是各国立法通例。本次条例修改,规定场所责任人具有监督、劝阻该场所内的吸烟行为,告之场所禁烟规定、警示吸烟有害健康等义务。经过场所责任人劝阻无效,方申请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可最大程度地节约社会成本。

  深圳居民吸烟率为17.5%

  深圳市2009年流行病学调查数据显示,15岁以上居民吸烟率为17.5%(男性39.4%,女性1.0%),较1997年均有上升;44%的人群遭受二手烟暴露。同时,烟民的初始吸烟年龄提前,1997年我市15岁以上居民开始吸烟的平均年龄为22.9岁,男女分别为22.6岁与33.6岁;而本次调查结果则为20.7岁,男女分别为20.5岁和25.4岁。这意味着若照此趋势不加以控制,将使更多市民,尤其青少年,更早遭受吸烟的危害,并导致他人吸二手烟。

  链接

  禁烟的公共和工作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它供少年儿童教育或活动的室内外区域;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室内区域及室外教学区域;

  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金融机构的室内区域;

  各类公共文化、科技场馆的室内区域;

  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校巴和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车)内部及其售票厅、旅客等候室和室内站台;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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