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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特大盗窃涟钢物资案开庭 21人受审庭审将持续三天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11日07:22
  图为庭审现场。本报记者赵文明阮占江摄

  本报娄底(湖南)8月10日电通讯员魏学锋严文郁记者赵文明阮占江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吴志华、李建中、谢以农等21人涉嫌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据悉,这起湖南特大团伙盗窃涟钢物资案,将进行为期3天的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2月至2008年9月,以吴志华、李建中、谢以农为首的特大盗窃团伙,一直盘踞在湖南涟源钢铁集团周边,以盗窃涟钢钢渣、模子铁、废旧材料等物资为目标,先后作案达30余次,销赃19次,被盗物资总重达1000余吨,价值近300万元。

  2007年2月至11月,谢萍(在逃)、谢以农、彭连辉、李玉蛟、柳翠华、刘政理(在逃)等人共同商量去涟钢炼铁厂和涟钢三炼钢盗窃钢渣。6人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疏通门卫、望风、运输等,共盗得钢渣100余吨,经鉴定价值近16万元。

  2008年1月至8月,李建中与谢萍、吴志华商量到涟钢一炼轧厂内盗窃涟钢冻块,由谢萍负责与涟钢的门卫、保卫中队联系,要求其为他们盗窃的车辆放行和实施盗窃时避开巡逻,并承诺每次实施盗窃时给他们一定的现金。共实施盗窃10次,总计盗得冻块300多吨,经鉴定价值90多万元。所盗冻块分别由谢萍、李建中、谢以农联系销赃给黄竹青、谢应国,得赃款41.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志华、李建中、谢以农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涟钢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应国、谢新华、彭运清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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