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湖南率先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11日07:27
  本报记者赵文明阮占江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与行政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指导案例,作出与行政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执法拒不参照案例的,将依法撤销。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这意味着今后湖南的行政执法,将会有一个更加具体、明确的案例指导标杆。据悉,湖南是我国首个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省市。

  建立和实行情况纳入行政考核

  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有时会对相同或相似的案情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判断或结论,不仅容易导致行政相对人乃至社会各界对执法公正公平的质疑和不满,也容易为少数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创造一定的空间和条件。

  鉴于此,湖南省人民政府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基础上,本着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的宗旨,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等立法原则,制定出台了《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不仅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具体由县级政府的法制部门负责;而且强调,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情况,将纳入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同时,《办法》要求,每年1月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种类进行分类选择,并将选择的指导案例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数量每年一般不少于3件。

  案例应选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建立、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案例的由来、选择标准,无疑是最核心的要素。对此,《办法》不仅规定,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实用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而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本部门办理过的数量较大的、社会普遍关注的、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好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应当对选择出来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组织专家论证,也可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司法机关等意见和建议。经过专家论证或听取意见之后,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具体、严格的格式进行编撰,编撰好后再送法制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法制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发布不仅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网站上,同时还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指导案例将适时清理宣布效力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建立还只是第一步,其具体、有效的实施更为重要。对此,《办法》不仅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与行政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指导案例,作出与行政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而且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处理相同行政事务,不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自行改正;有监督权的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

  此外,《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仅要在案例发布的2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的法制部门备案;而且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要及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同时,《办法》规定,对于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有违法或不适当的,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下级政府拒不改正的,上级政府应依法予以撤销。

  湖南此次推出的《办法》,是此前在全国率先推进行政程序立法的基础上,对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的进一步细化。据悉,目前由省级政府出面建立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制度的,湖南在全国还是第一个。

  本报长沙8月10日电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