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本报记者 赵文明 阮占江摄 |
湖南特大盗窃涟钢物资案开庭
21人受审庭审将持续三天
本报娄底 (湖南) 8月10日电 通讯员魏学锋 严文郁 记者赵文明 阮占江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吴志华、李建中、谢以农等21人涉嫌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据悉,这起湖南特大团伙盗窃涟钢物资案,将进行为期3天的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2月至2008年9月,以吴志华、李建中、谢以农为首的特大盗窃团伙,一直盘踞在湖南涟源钢铁集团周边,以盗窃涟钢钢渣、模子铁、废旧材料等物资为目标,先后作案达30余次,销赃19次,被盗物资总重达1000余吨,价值近300万元。
2007年2月至11月,谢萍(在逃)、谢以农、彭连辉、李玉蛟、柳翠华、刘政理(在逃)等人共同商量去涟钢炼铁厂和涟钢三炼钢盗窃钢渣。6人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疏通门卫、望风、运输等,共盗得钢渣100余吨,经鉴定价值近16万元。
2008年1月至8月,李建中与谢萍、吴志华商量到涟钢一炼轧厂内盗窃涟钢冻块,由谢萍负责与涟钢的门卫、保卫中队联系,要求其为他们盗窃的车辆放行和实施盗窃时避开巡逻,并承诺每次实施盗窃时给他们一定的现金。共实施盗窃10次,总计盗得冻块300多吨,经鉴定价值90多万元。所盗冻块分别由谢萍、李建中、谢以农联系销赃给黄竹青、谢应国,得赃款41.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志华、李建中、谢以农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涟钢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应国、谢新华、彭运清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