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视角
张贵峰
四川眉山东坡区10日签发戒烟新规:凡承诺戒烟的正科级干部,如没有戒烟,那就请“戒了烟,再上班!”(8月11日《华西都市报》)
公务员确实应尽可能地戒烟。一方面,这有利于营造一个健康清新的公务环境,避免公务服务对象吸二手烟;另一方面,公务员带头戒烟,也有助于引领社会禁烟风气,推动全面禁烟深入进行;最后,公务员戒烟,也有利于维护自身健康。江苏省疾控中心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医务人员、公务员和教师三类人群中,公务员吸烟率最高而戒严率最低,分别为40.1%和16.1%。
虽然如此,我们仍然不得不说,眉山东坡区“戒了烟,再上班”的戒烟新规,并不恰当。首先,这一新规明显于法无据———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当地政府可以作出这样的行政决定,而我们知道,法治社会对于政府行为的基本原则要求正是:“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正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明确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公务员也是国家公民,其合法的“上班”权益,当然不容非法限制和剥夺。
进一步,从一般普遍的公私或者说群己权界的角度来看,“戒了烟,再上班”的简单生硬做法,也明显有越权逾界、公私群己不分的嫌疑。毫无疑问,强制戒烟或禁烟,只有发生在公共(群体)领域,基于维护公共健康权益的目的时,才可能是合法合理的。而除此之外,在纯粹的个人领域、私密空间,作为一种个人生活嗜好的吸烟,纵然实为不良嗜好,个人也是拥有自我选择和决定的权利的。否则,公私群己界限混淆,公权可以擅入私域、随意干涉剥夺个人的生活选择,那么基本的自由秩序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妨说,不分场合前提的强制戒烟,实际上比“吸烟之于健康”的危害更大,后者危害只是身体健康,而前者危害的却是进一步的社会秩序的健康。
事实上,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包括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内的法律法规所倡导和推行的禁烟,一直都是以“公共场合”为基本前提的禁烟,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人群、生活嗜好的戒烟。比如,此前卫生部和教育部分别推出的“禁烟令”,虽然也涉及医生、教师,但其基本的指向和目标,仍是“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和“全国各类学校”的全面禁烟,而非关于医生教师个人生活习性的全面戒烟。
当然,考虑到公务员职业和地位的特殊性,在严守公私界限的前提下,对公务员禁烟实施较之其他行业更为严格细致的规制,也是完全可行和必要的。比如,除了要求公务员在办公场所和公务活动中不得吸烟之外,还可以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烟草礼品,公务员职务消费中不得包含任何烟草消费支出(公款购烟)———众所周知,在不同职业群体中,公务员之所以吸烟率最高戒烟率最低,一个重要背景正是,公务员手中的香烟来得太容易,或者是收受的礼品,或者是公款埋单的公务烟。
总之,公务员的戒烟,与其违法偏激的“戒了烟,再上班!”不如合理渐进的“在上班,不吸烟”,或者“公务中,不涉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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