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国丹霞”世界自然遗产地
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0〕623号
湖南、浙江、福建、江西、广东、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丹霞”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表明它的突出普遍价值得到国际公认,这既是荣誉,更是责任。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第34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关于“中国丹霞”世界自然遗产地审议决议要求,现就做好“中国丹霞”世界自然遗产地(以下简称遗产地)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和严格落实各项保护措施,确保遗产地得到长期有效地保护,维护遗产价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严格遗产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妥善处理风景名胜区与遗产地的范围关系,通过强化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与编制,按照确定的遗产地的范围以及相关缓冲区和汇水区范围,统筹做好遗产地的管理。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随意提高遗产地的门票价格;涉及门票价格调整的,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进一步加强遗产地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管理,继续做好“中国丹霞”地貌的科学研究,做好有关“中国丹霞”重要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宣传工作,积极支持、组织和参与有关丹霞地貌的国际会议。
请你厅将本通知转发各遗产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机构,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我部将对上述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