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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称反垄断并非针对外企 不单纯动用否决权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8月13日00:47

  核心提示: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表示,“这涉及到涉案主体的立案申报门槛。外资跨国公司通常资本实力雄厚,则其在收购行为中达到立案申报门槛的比例就自然较高。”

  8月12日,商务部在北京召开反垄断工作专题发布会。

  据商务部统计,截止到2010年6月底,商务部共立案受理了140多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其中90%的案件已经受理完成。

  自2008年8月1日生效至今,《反垄断法》已实施两个年头。商务部表示,中国《反垄断法》已开始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实施机制正在逐步成熟。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在会上介绍,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流程,有近2/3案件在初步审查阶段30天内完成,进入第二阶段90天审查期的案件约占1/3。

  而针对近两年国家反垄断利剑频频挥向外资企业的有关质疑,尚明表示,外国公司涉案比例较高,并不能得出结论说就是歧视外国公司或者在执法上有偏护。

  此前,有国外商会反映,《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数起立案,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到辉瑞并购惠氏,再到松下收购三洋,涉案主体均为外资企业,中资企业则涉及较少。

  “这涉及到涉案主体的立案申报门槛。外资跨国公司通常资本实力雄厚,则其在收购行为中达到立案申报门槛的比例就自然较高。”尚明表示。

  在动用反垄断程序对外资并购案实施审理的过程中,商务部并非只是单纯动用否决权。

  2009年1月,美国辉瑞公司拟出价680亿美元并购惠氏公司。商务部在同年6月收到相关经营者的集中申报申请后,遂对此项收购启动反垄断审查程序。

  此后,商务部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和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上下游企业等方面意见。其判定,辉瑞和惠氏合并后在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的份额为49.4%,形成垄断。

  为通过中国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2010年5月,美国辉瑞制药将在华的猪疫苗业务,以5000万美元的价格剥离给哈药集团下属公司。

  由于在这一案件中,“认购方提供了一定条件的承诺,经过评估,我们认为这些条件可以减少损害竞争的问题,所以在加入一个限制性条件附加后,通过了并购审查。”尚明表示。

  尚明说,在商务部受理的反垄断案件中,无条件通过审查的案件大概占95%,需要添加条件或者不通过的只有5%。“不通过的比例和国外相比,是比较低的。”

  同时,在并购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商务部表示,也尽量照顾到申购方的并购需求。

  “比如松下并购三洋一案,涉及很多不同的业务,而我们在进行审查协调的时候,仅针对其某项将可能损害竞争的业务,如硬币型电池。”尚明说,具体审查的过程对整个并购行为并无影响。

  《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反垄断法》施行之后,任何性质的企业重组,只要达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标准,都应当进行反垄断审查。

  其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

  不过亦有业内人士认为,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地位与反垄断执法应并行不悖。此前《反垄断法》草案在二审时加入了一则条文:“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商品和服务的合法经营予以保护。”

  “只要是市场的主体,并购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量,都应该进行申报。”尚明说,在这个法律程序问题上,没有任何障碍。

(责任编辑:new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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