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暑降温费,早在1986年8月7日,陕西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下发过《关于调整防暑降温补贴标准的通知》,其中至今仍有指导意义的规定是:“企业单位的防暑降温经费应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在行政经费中列支。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改变开支渠道。”
我市现在执行的是原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在1995年下发的《关于调整西安地区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防暑降温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2元;其他工人(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每人每天1.2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每人每天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