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高温津贴”。2007年6月8日,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通知》指出,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而我省没有制定过高温津贴标准。据了解,目前陕西省正在制定高温津贴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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