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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协商调薪草案修改稿:两成员可启动协商程序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2010年08月13日07:39

  《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处理劳资纠纷消耗太多社会成本

  市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成功地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实施后重大劳资纠纷大幅下降。集体协商条例的制定将是扩大立法成果的又一次重要举措。曾主持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起草工作的市人大常委、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傅伦博表示,出台该条例旨在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让劳动者体面劳动,有尊严地生活,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傅伦博说,集体协商实质上是企业民主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同时也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主要形式。从深圳的实际情况来看,有很多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都是政府出面处理,消耗了太多社会成本。如果通过事先有序的集体协商,就可以避免和减少纠纷。

  两成员工要求工资协商即应启动协商程序

  工资问题是员工关心的主要问题,也是劳资关系中的核心问题,因此条例修改草案较多地关注工资集体协商问题。针对这一现实情况,规定集体协商应当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通过集体协商,建立和完善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并对“工资集体协商”作了专章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用人单位五分之一以上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与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用人单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且用人单位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上一级工会可以直接向该用人单位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指派协商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最高可罚五万元

  为避免法规条款流于形式,立法者设计了严密的制度,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第五十五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或者不答复对方提出的集体协商要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每次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实践中,有的参与协商的工人代表往往会受到打击报复,为防止企业“枪打出头鸟”,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无正当理由调整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new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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