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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昨起禁止屋顶设广告牌 9月30日前全部拆完

来源:南方日报
2010年08月13日09:59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可英 实习生/陈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正式公布实施,明确作出了屋顶禁设广告、公有广告位须公开出让等新规定。广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在昨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随着《办法》的颁布实施,广州市将继续加大清除违法广告力度,以良好的城市形象迎接亚运会的到来。

  《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按照设置、监管的流程划分章节,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与规范,查询与审批,设置与维护以及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了城管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监督管理,工商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监督管理,并系统规定了城管在设置规划、规范编制、设置审批实施、设置监管与处罚等方面的职责。

  屋顶禁设广告

  《办法》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禁设情形,该条不仅集合了《广告法》、《城市容貌标准》、《广州市规划条例》等规定的禁设要求,还结合广州特点和外地经验,明确了屋顶等禁设区域,并明确利用临街建筑玻璃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在发布会说,继续加大清拆违法广告力度。全面清拆全市建筑物屋顶的广告招牌,在9月30日前全部完成清拆任务。

  公有广告位公开出让

  《办法》规定,公有广告位属于公共资源,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许可。《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涉及公交站场、候车亭的,还应当会同交通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社会公益广告等方面。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也参照该规定执行。

  广州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指出,对于私人物业上的广告位,由于属私人物权范畴,按《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据悉,目前市城管委已完成141条路500个中国电信新式公用电话亭灯箱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筹备工作,并将于本月下旬开拍。中山大道BRT站台灯箱广告位置使用权也将于9月开拍。市城管局副局长吕志任表示,《办法》出台后将加快对公有物业户外广告拍卖和招标的工作。

  焦点回应

  楼盘是否允许设置广告?

  记者:楼盘是不是不允许设置广告?

  林琦(广州市法制办副主任):《办法》已经非常明确界定哪些是属于公共资源。楼盘小区这一块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不属于目前《办法》里面纳入的这部分。私人物业自己可以申请,但是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责任编辑:new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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