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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原高管受贿 辩护人称其非国企员工(图)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8月16日14:48
常某言谈话语间带着些许书卷气 摄/记者王巍

  辩护人称被告人不是国企员工不适用受贿罪

  本报讯(记者王巍)在春节收了240余万元好处费,45岁的常某曾担任中粮集团高管的职务,其被控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今天上午,常某在东城法院受审。

  9点半,常某被带上法庭,本科学历的他在进入中粮公司工作前,曾经在报社任职,这使得常某的言谈话语间带着些许"书卷气",话音轻缓、思路清晰并且具备极佳的记忆力。

  今日庭审

  对于指控事实常某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指控:常某利用担任中粮集团油脂部油脂产品销售部总经理、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油脂部油脂产品销售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张家港保税区格雷特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东方旭华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低价且充足的油脂产品,于2006年至2007年多次收受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郭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73.9万元。

  常某还在2007年、2008年春节期间,收受其他几家公司给予的贿赂款共计67万元。

  对于指控的事实,常某供认不讳。他说,1993年他进入报社工作,一年后进入中粮集团从事行政工作,逐渐升至房管科科长。这种按部就班的平稳升迁却让常某感到危机。

  清楚地记得收受贿赂的时间

  "我想趁着年轻还是要接触业务。"2001年,常某向领导申请,调入中粮控股公司油脂部,2006年,中粮油脂部整体调整,常某担任了中粮控股的张家港公司的销售总监。

  该职务的职责是对每日油品建议成交价的审核,对千万吨以上的油品销售进行审核等,而张家港公司是中粮控股旗下规模最大的一家公司,掌握着全国最优质的油脂的销售大权。

  常某清楚地记得每笔贿赂的收受时间和地点,他先是收受了起诉书中所指控的53.9万元,他表示自己当时准备买房,是向别人借的,但没写过借条,后来在上海又收了100余万元。2008年春节前,他先后在张家港的酒店内、上海机场等地收受67万余元。

  对于受贿款项每笔都在50万元以上,常某表示,由于中粮的行业地位,给自己送钱的企业在业务中获得的利润均在100%以上,因此,每笔感谢费都十分丰厚。

  庭审中,辩护人对常某的头衔提出异议。她认为,常某属于上市公司员工,而不是国企员工。因此,针对于国企员工利用职务收受钱财的受贿罪,对常某来讲并不适用。

  对此,检方表示,常某的档案一直在中粮集团,他属于中粮派往控股公司的管理人员,仍是国企员工。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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