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席贵
通讯员 郭春雨 李卓阳 周婧
8月16日,轰动吉林省城长春的某大学女教师郭某在出租自家房屋时被恶意看房人杀害案二审宣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裁定: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华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对被告人吕华荣的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公安机关播监控录像
引起关注群众来举报
2009年3月5日19时50分许,报案人姜某电话报案称,在长春市红旗街东二胡同某居民楼自家准备出租的屋内,发现妻子郭某被杀死在卧室内。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立案侦查,经过现场勘查、走访,分析被害人可能是在出租房屋看房时被害,遂调取了现场附近“百脑汇”商场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中显示案发前(时间显示为2009年3月5日14时47分许)被害人与一穿蓝色大衣的男子在一起向现场方向走。公安机关确定该男子有作案嫌疑,遂向社会公布嫌疑人的截图。后有群众匿名举报该嫌疑人名叫吕华荣。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确定吕华荣具有重大嫌疑。2009年9月3日1时许,将犯罪嫌疑人吕华荣在其暂住地绿园区春草路南二胡同吉业花园5栋1门213室抓获。经审讯,吕华荣对抢劫杀害郭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看到出租广告“生”恶意
寻单身女人想“入室”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华荣,男,汉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于长春市,初中文化,系长春市利民搬家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绿园区西安广场派出所。
被害人郭某,女,殁年39岁,汉族,大学文化,长春市某大学教师。与被告人吕华荣不相识,被害死亡。
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吕华荣在朝阳区虎林路看到郭某贴的出租房广告后,决定以看房为名抢劫。吕华荣用公用电话与郭某联系看房,见面后吕华荣随郭某到红旗街东二胡同准备出租的房屋,在室内吕华荣对郭某实施抢劫,郭某反抗,吕华荣拿管钳子击打郭某头面部数下,抢得郭某人民币200余元及一个黄金手镯后逃离。经法医鉴定,郭某系钝器击打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环环相扣证据确凿无疑
公检法办铁案保障人权
长春市红旗街百脑汇商场的监控录像案发当天录下了被告人吕华荣与被害人郭某一起向案发现场走去的过程,录像中被告人吕华荣和被害人郭某的着装情况及路过百脑汇门前的时间均与被告人吕华荣供述吻合,与现场勘查被害人郭某的衣着情况吻合。
现场勘查中提取了一枚“红梅”牌香烟烟头,经过DNA检验,该烟头上的DNA分型与被告人吕华荣血样DNA分型一致,该结论与吕华荣供述在案发现场抽过“红梅”牌香烟并将烟头扔于卧室地面一致。
被告人吕华荣被抓获后,从其住处搜缴其作案时所穿蓝色棉大衣,并在大衣上提取了可疑血迹两处,经过DNA检验,其中一处血迹与被害人郭某血样的DNA分型一致。
法医鉴定与被告人吕华荣供述使用管钳子打击被害人头面部七八下的犯罪经过一致。
长春市青年路北京华联超市一楼“香港太太珠宝店”营业员证言证实,2009年3月5日收过吕华荣卖的一个黄金手镯,并登记了吕华荣的名字、证件号码及手机号码。该证言及登记的书证与吕华荣供述抢得被害人郭某一个黄金手镯号码相一致,并于案发当日17时许在长春市青年路北京华联超市一楼“香港太太珠宝店”卖掉的内容一致。
相关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上诉人吕华荣抢劫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实无异。
虽无前科也能认罪
危害太大不能轻罚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吕华荣死刑,吕华荣不服,提出上诉,称主观上没有想杀死被害人。辩护人提出,吕华荣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希望量刑时考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吕华荣以租房、看房为名,选择单身女性抢劫,犯罪性质恶劣。在抢劫过程中持管钳子击打被害人郭某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死亡,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能够认罪,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吕华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