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庆申通讯员曾宪权付勇青岛市一家公司4年前投资100万元支持邓建国的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投拍电影,原本商定8个月后就将返还的这笔钱时至今日也没动静。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邓建国一方返还并赔偿原告方180万元,并将以公告的形式送达判决书。
青岛某公司诉称,2006年8月9日,他们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投资出品电影《红草莓》,原告出资100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8个月内返还。双方约定,邓建国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其个人资产对本协议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来该片因变更名称等种种原因没有上映,被告也没有按期返还这100万元。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邓建国一方返还投资款100万元、支付违约金80万元。
在法院审理此案时,被告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邓建国未提出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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