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丽水8月19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松法)浙江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原秘书长赵智,日前被浙江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人民币,扣押的赃款373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原秘书长赵智曾担任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副局长。在此期间,他利用分管企业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登记等职务之便,在丽水市银泰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以办理无区域企业名称难度大、需要疏通关系,以及需要招待帮忙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朋友为由,先后四次从该公司董事长季某处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38万元,其中7000元由被告人赵智支付给了代理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代理人张某,作为代理费。
法院认为,赵智在担任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赵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系索贿。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为其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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