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福建规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不得低于1.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0年08月20日02:55
  本报福州8月19日电 (记者余荣华)福建省政府日前制订出台《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高于《残疾人就业条例》中“1.5%”的规定。

  福建省残联负责人介绍,残疾人就业主要渠道有3个方面:个体从业、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按比例就业指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达到法定比例。据统计,2009年福建省城镇残疾人个体及其他形式就业50085人,集中就业29067人,按比例就业24534人。为此,福建省此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福建省还规定,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给予加分或者价格扣除等优惠待遇。
(责任编辑:杨笑)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