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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宗衡犯事一年多才被开除党籍:似乎有点儿晚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20日13:37
  2010年8月18日,新华社报道: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深圳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许宗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许宗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收受巨额礼金礼品,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生活腐化。许宗衡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议并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许宗衡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人们的印象中,原深圳市长许宗衡, 是2009年6月8日,因涉嫌违纪违法而被中纪委双规的。对于这样一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巨额贿赂、与女星有染、生活腐化的人,1年多之后才被清除出“先锋队”、开除公职,让人感到有点儿太晚了。

  有些人士可能会说,许宗衡职务级别很高、情况比较复杂、案情非常重大,必须要等查清其违法犯罪事实之后,才能做出正确的处理;我们要秉公执法,既不能冤枉好人,也不放过坏人。这种说法、这种做法,理论上没有错,也非常符合“以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

  但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社会管理的底线,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转最基本的标准。所以,遵纪守法,仅仅是一个公民的行为底线。也就是说,一个人只做到了“遵纪守法”,只能说明此人不是个坏人,而并不能证明此人是一个好人,更不能证明此人是一个高尚的人。因为,一个人如何连“遵纪守法”都做不到,那就只能证明此人是个坏人了。

  从行为规范上来讲,《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远远高于法律法规的约束。法律法规的框架,只是约束人们不做坏事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就算一个人不是好人,只要其不是个坏人,法律就能够容纳、就予以保护。而党章要求的标准则要高得多。党章要求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只能容纳好人中的先进分子,绝对不能够藏污纳垢、容纳坏人。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干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的要求,就更高了。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历来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凡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干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该严格执照《党章》的要求去说话、办事、行政。如果仅仅做到“遵纪守法”是远远不够的,仅仅达到“依法行政”的标准似乎有点儿太低了。

  作为一个公民,不触犯法律就可以了;作为一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仅要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要自觉遵守党章的规范。处罚一个公民,要查清其违法的具体事实,依照法律法规的条文,严格按照司法审判程序进行;而惩处一个蜕化变质的党员、干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首先使用的标准应该是党章而不法律,应该首先依据党章的标准,先行开除其党籍,尽快将其清除出“先锋队”,然后再详细追究其法律责任。否则,就会面临许多非常尴尬的问题。比如,像许宗衡这样的人,被双规这么长时间内,就还是“先锋队”之中的一分子,那么,在此期间,他交不交党费?过不过组织生活?行使不行使党员的权利?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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