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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优先批准台胞设金融机构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23日07:38
  本报福州8月22日电记者郭宏鹏刘百军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从近日开始就《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鼓励闽台金融合作,推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该办法将增加规定,优先批准台湾同胞投资者在福建省设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或者参股本省金融企业;设立两岸合资的投资基金,重点投向闽台产业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据悉,为鼓励台湾同胞到闽投资,该修订征求意见稿拟增加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投资,也可以用投资获得的利润、股息和其他合法收益进行再投资。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台湾同胞可以投资除国家禁止之外的各类行业项目。

  修订征求意见稿拟增加规定,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综合实验区、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吸引台湾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创建创新平台,参与我省的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第十三条拟增加规定,鼓励闽台金融合作,推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优先批准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设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或者参股本省金融企业;设立两岸合资的投资基金,重点投向闽台产业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担保公司,为台湾同胞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www.fjrd.gov.cn)。意见和建议可以寄往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在网站上填写“立法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10年8月10日至9月10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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