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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限制死缓减刑、放宽假释条件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8月23日09:55

  中广网快讯(记者侯艳 张华杰)今天(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限制了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延长了实际服刑期。

  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修改后的草案将其中的“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为“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草案还增加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同时考虑到对上述“不得再减刑”的这部分人,在给予严厉惩罚的同时,也要给予出路,以促使他们接受改造,因此,对这些罪犯,实际执行较长刑期后,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可以假释。草案规定,对上述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二十年以上,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八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

  草案还规定,上述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五年。

  延伸阅读:

  新华网: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占死刑罪名总数19.1%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调整了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未满十八周岁、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一些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定为犯罪,主要是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等。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详细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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