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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修改刑法 “恶意欠薪”将首次入罪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8月23日16:10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崔清新、周婷玉、杨维汉)近日,重庆部分农民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因讨薪遭殴打;湖北施恩多名农民工在福建讨薪被打……因讨薪被打的事件频现报端。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

  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关专家指出,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但也有专家认为,“恶意欠薪”入罪,必须要经过认真细致调查了解,防止将无力履约弄成恶意欠薪。

  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中已有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则从五方面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

  草案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不满18周岁犯罪不作为累犯;18周岁以下、75周岁以上应当的人犯罪应予以缓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相关规定,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等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的,都以累犯论处。

  此外,草案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调整其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记者对照修改前后的法律文本发现,草案删去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这意味着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就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还要重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这些条款的修改,加强了刑法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规定,对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从轻处罚。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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