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台自然灾害防救法制做保障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24日07:43
  核心提示

  台湾有专门的“灾害防救法”,同时它的“灾害防救法施行细则”、“灾害应变征调征用征购补偿或计价办法”、“灾害搜救费用缴纳办法”等法规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化,对各专门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台湾的灾害防救立法,体现了防救并重、灾害应对和灾后复原重建中以人为本、保护财产权、立足长远发展的精神。

  李文华

  近年来,洪水、泥石流、冰雪、地震等自然灾害在台湾也是频频发生。台湾有专门的“灾害防救法”,对土石流(即泥石流)、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的专门组织、具体计划、灾害预防、灾害应变、灾后复原重建等方面做了基本而较全面的规定,并通过一些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对各类问题进行了细化

  保障预防的有效性

  在自然灾害的专门组织方面,“灾害防救法”除了规定各种自然灾害的专门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外,还规定各级“政府”须下设专门灾害防救组织,并且规定各级行政首长直接担任各级专门灾害防救组织的召集人,以便最大限度地提高灾害防救的效率和协调能力。“灾害防救法”规定,灾害的防救计划包括灾害防救基本计划、灾害防救业务计划和地区灾害防救计划。其中,灾害防救基本计划指“全国性”的灾害防救计划,灾害防救业务计划指由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及公共事业就其主管业务或事务拟订的灾害防救计划,而地区灾害防救计划指由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灾害防救委员会核定的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灾害防救计划。

  为减少灾害发生或防止灾害扩大,“灾害防救法”规定,各级“政府”平时应依权责实施灾害防救计划所规定的拟订、经费编列、执行及检讨等减灾事项。台湾相关“立法”详尽规定了老旧建筑物、重要公共建筑物与灾害防救设施、设备的检查、补强、维护及都市灾害防救机能的改善;灾害潜势、危险度、境况模拟与风险评估的调查分析及适时公布其结果;灾害保险的规划及推动;有关弱势族群灾害防救援助的必要事项等措施。可以说这种规定极具针对性,同时,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实现了对弱势族群灾害防救援助的稳定化、法制化。

  同时,“灾害防救法”规定,为有效执行紧急应变措施,各级“政府”应依权责实施一系列准备工作,可以说把“防患于未然”落到了实处:下到普通民众的灾害防救能力的训练,中到“政府”部门对灾情搜集、通报与指挥所需通讯设施的建置、维护及强化,上到国际救灾支持的配合,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应变的可操作性

  “灾害防救法”规定,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应依权责实施一系列应变措施。除了常见的措施外,其有特色的规定包括:弱势族群的特殊保护措施、危险物品设施及设备的应变处理、危险建筑物的紧急评估、灾害应变过程的完整记录等。应该说,台湾的规定显示了其丰富的抗灾经验,其中,关于危险物品设施及设备的应变处理的规定,能够尽可能地避免可怕险情。同时,灾害应变过程的完整记录,则有利于积累抗灾经验,甚至在追究抗灾不力的问题上,也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不至于留下一笔“糊涂账”。

  在灾害应变过程中,根据“灾害防救法”的规定,可以采取征用、征购民间搜救犬、救灾机具、车辆、船舶或航空器等装备、土地、水权、建筑物、工作物的强制措施或命令。更重要的是,“灾害防救法”规定了相应的损害救济措施:对因这种强制措施或命令而导致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补偿(但因可归责于该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损失补偿,应以金钱为之,并以补偿实际所受的损失为限;同时,损失补偿应自知有损失时起,两年内请求,但自损失发生后,经过5年者,不得为请求。应该说,这些规定体现了基本的法治精神:即使在抗灾的特殊时期,也要强调对物权等财产权的保护,而不可一律以“公共利益”为由予以忽略。

  保证重建的可行性

  “灾害防救法”关于灾后复原重建的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既考虑到了建筑物和住宅的产权保护这种物质方面的问题,也考虑到了受灾民众的精神健康的恢复问题,更关注了受灾民众的就业服务及产业重建这种关乎长远发展的问题,应该说是立足长远、以人为本的比较好的规定。

  台湾对灾后救济的种类、对象、标准、主体等,也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定。“土石流(泥石流)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对泥石流灾害的救助对象和资格、救助标准、救助种类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针对去年台湾发生的莫拉克台风,台湾对灾害的救助、扶助等问题也进行了专门规定:莫拉克台风受灾农民健康保险及国民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保险费补助办法”、“莫拉克台风受灾企业融资协处办法”、“莫拉克台风灾区内土地及建筑物减免地价税及房屋税办法”。

  台湾的灾害防救立法,已经形成了以“灾害防救法”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子部门法为特别法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而“灾害防救法”从灾害预防、灾害应变、灾后复原重建等方面的较为系统的规定,体现了防救并重,灾害应对和灾后复原重建中以人为本、保护财产权、立足长远发展的精神。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

  台湾有关灾害防救的“法律”规定

  预防:

  规定要及时改善老旧建筑物、重要公共建筑物与灾害防救设施,及时进行设备检查、补强、维护并改善都市灾害防救机能;

  及时进行灾害潜势、危险度、境况模拟与风险评估的调查分析及适时公布其结果;

  及时进行灾害保险的规划及推动;

  制定了有关弱势族群灾害防救援助的必要事项;

  具体规定了训练普通民众的灾害防救能力、“政府”部门负责灾情搜集、通报与指挥所需通讯设施的建置、维护及强化以及国际救灾支持的配合。

  应变:

  制定了关于弱势族群的特殊保护措施、配备应变处理危险物品设施及设备、紧急评估危险建筑物、完整记录灾害应变过程;

  在灾害应变过程中,可以采取征用、征购民间搜救犬、救灾机具、车辆、船舶或航空器等装备、土地、水权、建筑物、工作物的强制措施或命令;

  对因这种强制措施或命令而导致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补偿。损失补偿以金钱为之,并以补偿实际所受的损失为限;同时损失补偿应自知有损失时起,在两年内请求,但自损失发生后,经过5年者,不得再请求。

  重建:

  “土石流(泥石流)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详细规定了对泥石流灾害的救助对象和资格、救助标准、救助种类。

  针对莫拉克台风,台湾对灾害的救助、扶助等问题也进行了专门规定:“莫拉克台风受灾农民健康保险及国民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保险费补助办法”、“莫拉克台风受灾企业融资协处办法”和“莫拉克台风灾区内土地及建筑物减免地价税及房屋税办法”。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