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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追诉标准不够明确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25日07:19
  立法欠缺

  “有些部门和单位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检察机关,往往以党纪政纪代替刑事处罚,是渎职犯罪处理难的原因之一。”温耀勋认为,这是由于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

  一方面,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如徇私情节、危害后果以及量刑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没有联合制定渎职侵权犯罪追诉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执法不统一、认识不一致。

  另一方面,一些危害严重的渎职犯罪法定刑偏低。渎职违法性认定受相关执法部门法规、规章及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影响,罪与非罪界定难。而且,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侦查手段滞后,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原案管辖权、法律监督方式和手段等法律规定不明确。

  这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影响了一些案件的依法及时有效查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了破解难题,广东省检察机关反渎部门不仅强化了自身办案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使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走上办案力度大、质量高、效果好的良性发展轨道。而且,还加大了与纪检、审计、行政执法等部门的联系,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为发现案件的线索与查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立法的完善仍是推进反渎工作的重中之重。广东省反渎部门有关人士建议,特别是针对一些直接经济损失不大或难以估算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渎职行为,应尽快通过立法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后果以及量刑标准予以明确,让检察机关在查办过程中有法可依。

  邓新建章宁旦

  本报广州8月24日电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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