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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罪该不该重罚?--人大常委会成员热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8月25日19:58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相关条款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崔清新、周婷玉、杨维汉)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醉酒驾驶”的条款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这部草案时就这一新增条款纷纷发言,不少组成人员建议修正案草案应该加重对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

  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近年来不少名人因醉酒驾驶而获罪,死于车祸的明星也有不少,“酒驾”更是成为舆论的焦点。

  针对这一情况,这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乔传秀建议,应删除修正案中“情节恶劣的”的表述。理由是,醉酒驾车行为属于主观故意,其造成的现实社会危害和潜在的社会危害十分重大。因此,无论该行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建议,应该对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处罚重一些,建议处以至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认为,从保护民生的角度来看,这次刑法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了新的犯罪规定,但就如何划定刑法与民法的界限,根据行为还是后果定罪方面应该有明确规定。例如对于醉酒驾驶和飙车,是只要发生醉驾和飙车就定罪,还是这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再定罪?建议草案进一步加以斟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云龙指出,赞成修正案草案增加关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把这些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样能对这些行为给予更有利的惩处和打击,对一些人会起到很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这也符合广大老百姓的心愿。

  从世界范围看,追究危险驾驶行为刑事责任的立法情况虽然不尽相同,但都比较严厉,例如日本在道路交通法中规定危险驾驶罪,同时刑法典还规定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有的国家虽然没有规定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但对受酒精或类似物质影响驾车致他人死亡的,明确规定加重其刑。

  近两年,我国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撞人致死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一些酒驾者以“交通肇事罪”论罪处罚,一些酒驾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由于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大,界限不明确,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将醉驾入罪,有望对这一尴尬局面画上句号。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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