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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独立团伙组成犯罪网络群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26日07:26
  本报北京8月25日讯记者周斌记者从公安部获悉,“8·10”特大电信诈骗犯罪网络群由3个相对独立的犯罪群体组成。

  一是网络支撑团伙,负责提供网上技术服务。共有团伙成员5人,主犯系台湾诈骗犯罪通缉逃犯,该团伙从美国、越南、台湾租用了3台服务器,搭建了网络电话诈骗平台,提供改号、群呼群拨、网络电话落地对接及运行维护等技术支撑和服务,专门出租给拨打诈骗电话的窝点使用,并收取高额费用。经调查,仅今年前6个月,该团伙就从境内外拨打诈骗电话的窝点收取平台出租费达800万元人民币。

  二是以信息咨询公司为掩护拨打诈骗电话的犯罪窝点,分设在安徽、湖南、湖北、广东和重庆等地。这些窝点的骨干成员均系台湾人,窝点门口均挂有“ⅹⅹ信息咨询公司”,均使用这个网络诈骗平台,实施诈骗。其中湖南的窝点主要是冒充台湾地检署官员向岛内民众拨打电话,以事主涉嫌洗钱、欺诈犯罪为名,要对事主财产进行监管,并让事主取出现金作保证金,随后由地下钱庄派“车手”假冒检察官与事主见面,面对面取走保证金。湖北窝点的负责人系台湾诈骗案通缉逃犯罗世刚,其操控的诈骗团伙在台湾网站上开办网店,销售虚拟商品,诱骗台湾买主汇款至指定账户,以此实施诈骗,发案占到全台湾网络诈骗案件的43.9%。

  三是打着资金管理服务招牌,专为诈骗窝点提供转移赃款、提取赃款的地下钱庄,犯罪头子盘踞在台湾岛内,取款马仔即“车手”遍布在大陆和台湾。上述3个群体之间为纯粹的“客服”关系,即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费用,每成功骗取一笔资金,拨打电话团伙获取40%的赃款额,地下钱庄、“网络技术平台”各获30%赃款额。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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