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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减少死刑,还可以做的努力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8月26日08:50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引起社会极大反响。此番刑法修正之所以引人瞩目,一来是因为它涉及要不要在刑法上增设诸如醉酒驾车、飙车、恶意欠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等社会各界颇为关注的“热点”新罪名;二来还牵涉到诸多刑法总则中刑罚适用标准的调整;尤其突出的是曾被认为最为敏感,以往或许主要是在学术圈内才可讨论的部分犯罪死刑的取消问题。

  根据新华社报道,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准备取消13种犯罪中最高刑为死刑的设置,这些犯罪绝大多数属于非暴力型的经济、财产和治安犯罪。其中,包括广为人知的几类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常见多发的盗窃犯罪等罪名。而像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犯罪的死刑,还是前些年刑法典进行修订时新增设的刑罚种类,死刑立法和实际适用的时间不算很长,至今才十多年。

  据统计,这次法律草案取消13个死刑,已经占到我国当前刑法规定的死刑总量的近19.1%,接近20%,其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可以说是前所未有。加之此前的法案起草工作处于十分严格的“保密”状态,给社会释放信息极少,所以拟修改的消息一出,便引发国内甚至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大家似乎对此缺乏必要的准备,大多感到极为突然。

  根据笔者在司法机关多年工作的经验,可以大致做出判断,此次提出拟废死刑的13种经济、财产、治安类犯罪,在以往很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其死刑的适用量已经锐减。个别罪名,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甚至就从来没有判过一个死刑。比如传授犯罪方法罪,自1982年设立这一罪名并规定最高刑为死刑以来,不仅适用量极少,而且从来没有死刑判决。

  又比如常见多发的盗窃犯罪,早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立法者就对它的死刑适用做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条件必须是“盗窃金融机构”财物或者“盗窃珍贵文物”,而且必须是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理论界甚至认为必须达到既遂时方属处死罪。实践证明,在全国范围内,盗窃罪在1997年后也几乎没有死刑判决,而且也没有因此出现盗窃犯罪率攀升的情况。这也从个案实证的意义上说明,在我国,一些非暴力性犯罪逐步取消死刑,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废除部分犯罪死刑的法案,确实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基础。

  削减死刑罪名、减少死刑适用,应该成为我国死刑改革的基本立场,也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总体趋向。就此而言,如果仅仅在立法层面上取消在司法上已经极少适用,甚至长期废止的“死罪”,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限制死刑的立法努力应当更有针对性,要以切实降低死刑实际判决数量和减少死刑执行人数为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就应考虑选择目前死刑适用较多的罪名(比如抢劫罪等),进行科学分析,看它们在实际适用中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严格把握。应当在立法上做出更为严格的死刑条件限制。比如可以考虑只对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或者出现特别严重的伤残结果的,才适用死刑等;同时,要对各类犯罪的实际社会危害量进行比较研究,客观评价它们的轻重。比如是否可以进一步考虑对有伤社会风化的诸如组织卖淫等罪也同步取消死刑设置,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保留死刑刑罚的立法标准,使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获得较为平衡的削减。同时,对依然保留死刑犯罪的条款,应像原来的盗窃罪那样,设立更为严格、具体的死刑适用情节,从而指导司法中的死刑判决更趋理性、统一和慎重,达到真正减少死刑实际判决数量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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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 伟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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