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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被结婚”两年 同学窃其身份证骗领证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0年08月26日14:55

  兴冲冲与未婚夫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却被告知自己早在两年前就“被结婚了”,感到莫名其妙的陈小姐随即向警方报案。在得知自己被人冒名申领了结婚证后,陈小姐将某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错误核发的结婚证。今天上午,陈小姐的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长宁区法院的支持。

  “被结婚”已经两年

  今年5月8日,陈晓云与未婚夫一起到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可工作人员的一句话令她瞠目结舌:你已经结婚,不可以再登记了!民政部门的电脑系统显示的信息清楚地表明,早在2008年4月1日,陈晓云就已与一名叫李平的男子登记结婚了。

  莫名其妙“被结婚”的陈晓云百思不得其解,在搜肠刮肚地推测了种种可能性之后,陈晓云想到了自己的同学张霞。5月11日,陈晓云向警方报案,事件真相也很快浮出水面:正是张霞冒用陈晓云之名骗领了结婚证!

  身份证曾蹊跷丢失

  当猜想得到警方证实后,陈晓云明白,3年前蹊跷丢失身份证的事件终于也有了答案。陈晓云与张霞是初中同学,两人关系一直不错。2007年的一天,张霞到陈晓云家聊天,说起自己谈恋爱不顺利,没有上海户口,男方父母不同意,陈晓云还安慰她别着急。张霞走后,陈晓云发觉自己的身份证不见了。尽管当时对张霞有所怀疑,但因没有证据,她也没有在意,很快补办了新身份证。

  再说张霞,虽然从小在上海读书,但户籍却在安徽农村。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未来婆婆“非上海姑娘不娶”的原则让她烦恼不已。那天,她偷偷拿了陈晓云的身份证,起初只是想骗骗未来的婆婆,没想到鬼使神差地连男友李平都被骗了。这之后,办信用卡、社保卡,直至2008年4月1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张霞拿着陈晓云的身份证一路“将错就错”。

  今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对张霞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张霞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从拘留所出来后,追悔莫及的张霞向陈晓云赔偿了3.8万元,希望以此弥补对陈晓云造成的伤害。而对张霞来说,冒名顶替的日子并不好过。如今丈夫觉得她毫无诚信可言,起了和她分道扬镳之念,张霞年幼的孩子又面临更改出生证明的困难,因为孩子出生证上母亲的名字是陈晓云。

  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6月28日,陈晓云将某区民政局告上法庭,同时,张霞和李平被列为第三人。陈晓云认为,民政部门在未依法审查、核实申请人与相关身份信息及证件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违法为张霞和李平发放结婚证,导致自己无法登记结婚,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结婚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民政部门辩称,2008年4月1日,“陈晓云”持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与李平申请结婚,被告依法履行了结婚登记的审核义务并当场核发结婚证。后经原告反映才得知,该“陈晓云”实为张霞。对于张霞的欺骗行为,被告没有职权和能力予以分辨。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对受胁迫结婚之外的婚姻登记无权予以撤销,因此,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张霞和李平,也均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纠正错误

  今天上午,长宁区法院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原告陈晓云既无与李平结婚的意思表示,也未到被告处申请与李平登记结婚,因此,被告作出的准予陈晓云与李平结婚登记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在形式方面负有审查之责,并对上述证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希望被告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关于申请人及相关证件一致性的审核职能,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袁玮 通讯员 章伟聪

(责任编辑:new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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