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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填海超50公顷、围海超100公顷需报国家审批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8月27日04:58

  市农业和渔业局公布海洋渔业养殖16项行政许可办法

  文/记者阳荔

  市农业和渔业局近日公布了16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涉及渔业捕捞、海域使用等多方面。重新修订的各项行政许可办法,较之以前更加强了审批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办法规定,填海50公顷以上、围海100公顷以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700公顷以上项目等用海项目都需报国务院审批。另外,为了防止养殖业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涉及禽畜养殖的四类场所要距饮用水源500米外。

  海洋使用:

  养殖用海最高期限15年

  这次修订是根据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进行的。修订后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据省有关规定,可以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海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符合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航道畅通的要求;经海域使用论证可行;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明确(申请海域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申请海域不存在管辖异议。

  根据规定,凡需申请海域使用权的个人或者公司,可向深圳市海洋局申请,经初审后,由有批准权的省、市政府决定审批。

  渔业捕捞:

  外海捕捞证有效期5年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须凭国家下发的船网工具指标进行申请。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持有国家下发的船网工具指标。需要进行渔业捕捞的个人或公司可到市农业和渔业局申请。

  不同的捕捞方式由不同的机关审批发证。渔业捕捞,属市农业和渔业局权限审批的由其决定;远洋渔业捕捞许可由其初审后上报农业部渔业局决定;其他的由其初审后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临时渔业捕捞由市农业和渔业局决定。专项(特许)渔业捕捞,由其初审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

  5类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审批:

  填海50公顷以上

  围海100公顷以上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700公顷以上项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国务院审批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各自的权限逐级审批。

  禽畜养殖:

  四类场所需距离饮用水源500米以外

  修订后的行政管理办法规定对各类养殖业的选址也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开设各类相关场所需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其中,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由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审批;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由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4类场所,将由相关部门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1年,到期可申请延长。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同时,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屠宰加工场: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动物隔离场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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