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5人冒用他人名义在本市申办大量银行卡,并非法持有,被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昨日(26日),本市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王某等5人均来自福建,其中年龄最大的22岁,最小的19岁,均为无业青年。检方指控,从2009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苏某、吴某等人,在海淀区中国农业银行知春路支行等银行网点内,涉嫌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办理银行卡。被告人吴某于2009年11月在双榆树知春里邮局被警方控制,后经其指认,民警先后在网吧和暂住地将其他几名被告人控制,起获银行卡共计42张,以及居民身份证35张。
法庭上,5名被告人对指控均未提出异议。据被告人供述,每张身份证以100元的价格从老家购得,所办理的银行卡均出售给诈骗团伙,每套售价550元,包括一张身份证和四张银行卡。被告人事先背熟身份证上的内容,再持身份证分别到四家银行冒充他人办理银行卡,每办理一张银行卡可得40元好处费。
2005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首次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处罚范畴。2007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又首次将上述行为确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等5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属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案将择日宣判。(记者汪丹 通讯员范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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