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现就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设立骨髓移植医院审批”项目 取消“设立骨髓移植医院审批”。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我部印发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6〕253号)要求,开展医疗机构造血干细胞移植和采集技术管理工作。
二、下放“限额以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项目的商务部门管理层级 根据《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6号)要求,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及变更由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及变更管理仍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李孟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