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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纪华:关于财政保障的规定是人民调解法亮点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28日16:53
  人民网北京8月28日电 (记者常红 罗旭)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在回答记者关于人民调解法对经费的规定的提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表示,财政保障问题是人民调解法的亮点。

  扈纪华表示,财政保障问题,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是常委委员、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现在法律的规定也是这部法律的一个亮点。国家给予人民调解工作支持和保障,是不是会改变人民调解这样的性质。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群众性组织。它具有的群众性是无可置疑的,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群众组织,来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活动,它的性质在法律中规定得非常明确。

  人民调解是需要成本的。扈纪华说,据我们了解,在很多地方调解中,有的是当事人申请来进行调解,有的就是发现了纠纷以后,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去主动上门到事情纠纷发生的地方去进行调解,因为法律规定了就地及时解决,这就涉及到一些成本。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正常进行和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在审议的过程中,委员们就提出来法律草案光规定支持不够,要给予保障,否则的话这个工作就比较虚,法律的规定也比较虚,不能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的顺利和健康发展。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2007年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文关于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的规定和做法,加了“保障”这个法律用语,这不是个很虚的用语,而是要求根据财政部和司法部的文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员以及调解工作给予切实保障,这种保障并不会改变它的群众性的性质,它只是国家支持和鼓励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表现。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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