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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赤勇:人民调解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唯一方法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28日16:39
  人民网北京8月28日电 (记者常红 罗旭)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新修改的预备役军官法和新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两部法律以及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有关的两个修正案的专题新闻发布会。在回答记者关于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相互衔接的提问时,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表示,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但它不是唯一的方法,除了人民调解之外,我们国家还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郝赤勇表示,这次人民调解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地总结了我们几种调解之间互相衔接、互相配合、互相发挥各自的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这几种调解的相互衔接的程序性规定。

  一是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这也就是在法院立案之前,在公安机关行政裁决之前,认为有一些案件是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来化解的矛盾,就是引导到人民调解,运用人民调解的手段来解决这些矛盾。

  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的纠纷,法律规定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是规定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也是一项新的制度规定,是对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一个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支持。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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