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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具法律约束力 将于明年起施行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8月29日03:32
  综合新华社本报记者孙乾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法律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调解法将于明年起施行。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还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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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止核恐怖国际公约获通过

  据新华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批准了这一公约。《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于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并于2007年7月7日生效。

  公约由序言和28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对“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核设施”等概念进行了界定;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核恐怖主义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开展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等司法合作,共同打击核恐怖主义犯罪;对以收缴等方式获得的放射性材料、核设施或者装置的保管、储存和归还做了规定;规定了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我国将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

  据新华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

  预备役军官军衔是区分预备役军官等级、表明预备役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预备役军官的荣誉。根据修改后的法律,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为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上级;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法律还调整了预备役军官的退役年龄。法律规定,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担任团级职务的,五十岁;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五岁;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岁;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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