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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任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8月28日18:43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记者周英峰、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部法律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法律指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法律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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