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颜斐)丢失的信用卡在商场被盗刷,消费近3万元,持卡人周先生将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辰百货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29704.20元及利息。目前,朝阳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周先生起诉称,2008年10月他将信用卡丢失。挂失时银行告知该信用卡在北辰购物中心消费了29704.20元。经北辰购物中心核实,发现冒用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字与其名字音同但不是同一个字儿。周先生认为,由于商场未能谨慎审核签名一致性,导致他人成功冒用信用卡,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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